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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索引号 ] 11500000050360450R/2024-00024 [ 发文字号 ]
[ 主题分类 ] 司法 [ 体裁分类 ] 公文
[ 发布机构 ] 市教育矫治局
[ 成文日期 ] 2024-12-10 [ 发布日期 ] 2024-12-10

《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务公开办法(试行)》

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务公开办法(试行)


第一条? 为切实做好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(以下简称戒毒场所)所务公开工作,深入推进戒毒场所公正文明廉洁执法,不断提高执法能力、执法水平、执法公信力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、《戒毒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意见,结合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? 所务公开,是指戒毒场所为确保强制隔离戒毒执行,戒毒矫治工作的公平、公正,将戒毒执法事务向社会公开,接受舆论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。??

第三条? 所务公开应坚持公开为常态,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,坚持严格依法、真实客观、及时便民、便于监督、注意保密的原则。

第四条? 戒毒场所应在行政管理区和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区设立所务公开区域,依法向社会公众、戒毒人员的直系近家属和戒毒人员公开执法依据、程序、相关规定和执法结果等相关执法信息,切实做到“应公开尽公开”。

第五条? 戒毒场所应切实加强对所务公开工作的领导,把所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切实加大宣传教育、组织协调、检查指导力度。

所务公开工作由戒毒场所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。

第六条? 戒毒场所应当公开以下内容:

(一)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;

(二)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的规定及诊断评估结果;

(三)强制隔离戒毒戒治流程;

(四)戒毒人员行为规范、戒毒人员守则和一日生活制度;

(五)戒毒人员分别、分期、分级管理的规定;

(六)戒毒人员治疗康复的规定;

(七)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的规定;

(八)戒毒人员通信、探访的规定;

(九)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规定;

(十)戒毒人员所外就医、变更戒毒措施的规定;

(十一)对戒毒人员使用警械和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及单独管理的规定;

(十二)对戒毒人员采取惩戒措施的规定;

(十三)对戒毒人员脱逃和自伤自残处理的规定;

(十四)戒毒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的规定;

(十五)戒毒人员生活卫生管理的规定;

(十六)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的规定;

(十七)戒毒人员个人伙食费、被服费、医疗费的使用情况;

(十八)戒毒人员申诉、检举、揭发、控告处理的规定;

(十九)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规定;

(二十)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;

(二十一)戒毒场所人民警察纪律要求和执法责任;

(二十二)对戒毒场所及其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;

(二十三)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。

上述内容,有关执法的依据、程序均应向戒毒人员及其亲属、社会公众公开;执法结果一般只在所内强制隔离戒毒区公开,或者仅向当事人予以告知、提供查询服务。

第七条? 除上述公开事项外,对于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,提出的获得相关信息申请,戒毒场所应当依法予以办理。不能确定申请公开事项是否可以公开时,应当依据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。

第八条?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和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不予公开。

第九条? 戒毒场所可根据本《办法》第六条关于所务公开的内容,进一步引用、摘录具体的执法依据、程序和工作规定,制作印发《所务公开手册》,使戒毒人员、来所探访的戒毒人员亲属及来所考察的社会各界人士能够便捷获阅。?

第十条 戒毒场所应丰富拓展所内公开明示途径,通过设立所务公开栏,运用所内报刊、所区广播、电子显示屏、闭路电视、局域网等,在戒毒人员学习区、生活区、医疗康复区、生产劳动区、探访室等区域公告所务公开的内容。

? ? 第十一条? 戒毒场所应认真开展所务咨询,开通并公布所务公开咨询电话,建立健全所领导接待日制度,及时接待有关咨询来访。

第十二条? 戒毒场所应切实发挥新闻媒体作用,充分利用报刊、电台、电视等传统媒体,探索运用互联网、手机短信平台、微博、微信等新兴媒体,向社会各界公开有关信息。?

第十三条? 戒毒场所应畅通所务公开工作监督途径,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,在所内适当区域应设置举报箱,逐步健全完善网络举报途径,接受舆论和公众的监督,进一步提高所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。

第十四条? 本办法由重庆市戒毒管理局负责解释。??

第十五条?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? ? ? ? ? ? ? ? ? ? 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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